市場上關于復制、摹仿“Haier”馳名商標的企業不在少數,傍名牌的形式也越來越隱晦。本案中,無效宣告案件的被申請人將“Haier”字母進行象形拆分組合,僥幸通過了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和注冊公告。經公司獨立研發的商標監測和檢索工具,我們在日常商標監控中發現該商標整體和視覺效果與“Haier”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與客戶溝通確認,接受委托向該商標注冊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經商標局審理認定,爭議商標與青島海爾公司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烹調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燈泡、熱水器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上,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